1. 市住建局委托连云港市云城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2. 在商品房预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与施工单位的相关合同约定的数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3%),在解除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前将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缴存到签订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时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3. 商品房缺陷责任期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市物业监管处提出质保金返还申请,监管机构在收到市物业监管处的退还通知单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一般分两次返还,第一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返还预留保证金的60%;第二次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后,返还预留保证金的40%。
(信息来源: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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