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职工家庭拥有住房情况”作为住房套数认定依据。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0日起实施,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为准(市区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2020年5月10日之前的,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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